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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2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武工校行发〔200535号)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 教学大纲制定的原则

1.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学时数大于6学时(不含6学时)的非单设实验课均应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学时数少于6学时(含6学时)的非单设实验课是否单独编制实验教学大纲,由课程所在院(系、部)根据课程性质决定。不单独编制教学大纲的实验课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就实验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做出详细的说明。

3.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时代要求,突出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要符合培养计划整体优化要求,从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角度,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内容、各教学环节安排,注意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以避免课程的重复和遗漏。

4.校级(含校级)以上重点建设课程、各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力求在课程教学中贯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

二、 教学大纲制定的程序与要求

1.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教研室(课程组)应收集教育部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兄弟院校的相关资料,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培养规格的要求,确定大纲编制的指导思想。

2.课程教学大纲由各院()组织所属教研室(课程组)编写,由教研室(课程组)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师小组执笔编写教学大纲初稿,教研室(课程组)集体讨论制定。教学大纲需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3.鉴于规范性要求,课程教学大纲的格式及内容应尽量与本条例中指导性格式(附件)一致,力求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

三、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格式及说明

1.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的性质与目的,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学时分配,课程教学环节、教学方式与手段,考核办法、教材与主要参考资料及说明等。

2.教学大纲的格式(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3.有关问题的说明

1)课程基本信息

包含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英文名称、课程类型(填写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实验课程还需写明单设或非单设)、课程所属单位、课程面向专业、先修课程、学分、学时及分配等内容。

2)课程的性质与目的

写明本课程的授课对象,属于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还是专业课,在人才培养过程(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及作用,学生学习该课程后,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

(3)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

写明本课程主要内容,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教学内容和要求应分章节详细编写。具体要求一般分为“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

“了解”是指学生应能辨识的科学事实、概念、原则、术语,知道事物的分类、过程及变化倾向,包括必要的记忆。

“理解”是指学生能用自己的语言把学过的知识加以叙述、解释、归纳,并能把某一事实或概念分解为若干部分,指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或与其它事物的相互关系。

“掌握”是指学生能根据不同情况对某些概念、定律、原理、方法等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结合事例加以运用,包括分析和综合。

4)学时分配

说明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环节的学时安排。

5)课程的教学环节与教学要求

各教学环节(含课堂讲授、实验、课程设计、习题课与讨论课及作业布置等)的安排和要求。其中,课堂讲授包括教学方法、手段的选择,在外语、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要求,教学辅助资料(如习题集(库),试题集(库),CAI课件)运用的要求;实验环节主要写明实验(包括实验预习、实验指导与操作、实验报告等环节)的内容及要求;作业方面主要写明布置习题达到的目的,并分章节写出布置的题量;对讨论课、习题课和复习课等环节应给出明确的安排。

6)考核办法

根据课程性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包括考试(考查)方法、具体说明平时成绩评定办法和总评成绩评定办法。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应指出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及其所占的比例。

四、教学大纲的管理

1.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评价和检查课程教学的依据,属于操作性很强的教学文件。为了保证教学活动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2.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教研室(课程组)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教学目标和教学时数的调整,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部分修订时,可向所属院(系、部)、教务处提出申请,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属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

3.课程教学大纲由各院(系、部)和学校统一收审论证、统一管理和印发。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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