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机构设置  教务资讯  管理文件  人才培养  办事指南  下载专区  支部建设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管理文件  
 
 教育部文件 
 教育厅文件 
 学校文件 
 
  管理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文件 > 学校文件 > 管理文件 > 正文
 
武汉工业学院校选课管理规定(试行)
2007年12月12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武工校普教〔200640号)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校选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科学发展的趋势以及学生的知识与智能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主要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校选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校选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选课分类、开设学时及选修要求

1、校选课分两大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其中社会科学类是所有本科学生必选科目,自然科学类为文科类(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学科)学生必选科目。

2、每门课程学时一般为30学时,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不超过40学时。每位教师每学期开出的课程不超过2门。

二、校选课教学要求

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系统地上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并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

2、校选课一般不选用教材,但开课教师应编写完整的教学提纲,学生学习以教学提纲为指南,并自行购买或借阅相关参考书;教师亦可用自编讲义。教学提纲或讲义应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制,由教材服务中心经销,供选课学生购买。教师编写教学提纲或讲义,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统一支付稿酬。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等。

三、开设校选课的程序

1、教师个人申报,学院(系、部)审核。每学期第9周至第11周,拟在下一学期开设校选课的教师填写《武汉工业学院开设校选课申请表》、《校选课课程简介》。并附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计划,经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新开设课程进行审批后,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校选课程目录和新开课程的课程简介。

四、学生选课要求

1、学生事先阅读《校选课课程简介》,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选修要求和选修课的面向对象要求确定所选课程。原则上要求学生应在第3-8学期修完并取得教学计划内规定的校选课学分。

2、学生每学期选修校选课不超过2门。选课时,首先要保证必修课程的学习。

3、学生修读的各类选修课课程内容,不能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所规定的必修课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否则不计成绩;

4、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不开课。

五、选课程序

网上选课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正选。每学期第17周,教务处开放选课系统网络终端供学生选课。学生凭密码登陆选课系统,根据学校公布的校选课信息,自行在网上选课。

第二阶段:改选。第一阶段结束后,学校对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予以停开,公布停开课程、各门课程选课学生名单以及改选时间,学生视情况进行改选。

第三阶段:补退选。开课一周内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补退选,在尚有余量的课程中进行重选。此后,学生不得随意更改选课结果,系统封机。

六、校选课的考勤与考核

校选课属于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其教学要求与教学计划内的其它课程相同。

1、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2、任课教师应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确认学生考试资格,并在考试前将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开课院(系)及教务处;

3、学生确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回校参加上课者,应提前一周,经所在院(系)证明,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可继续上课。

4、校选课的课程考核允许形式多样,可以论文、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但要有质量保证。

5.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6、校选课课程考核无缓考和补考,若选了课(不包括在规定时间内退课并办理了退课手续的学生)而又不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选课而参加课程考核的则成绩无效。

七、校选课成绩管理

1、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并进行考核后一周内,登录好学生的考核成绩:①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②将学生成绩表打印一式三份,由教师签字后,两份送课程所在院(系)(其中一份由院(系)统一送教务处)、一份教师个人保存。

2、教务处将成绩数据汇总后转发给各学生所在院(系)存档备查。

八、校选课学分替代方案

学生的创新学分可代替校选课的学分数,但最高不超过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校选课的学分数,且原则上优先代替同学科类的学分,手续按《武汉工业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中国教育在线 | 中国教育信息网 |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湖北省教育厅 | 高教出版社产品信...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

版权所有:武汉轻工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