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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12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依法治校,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二、教学事故与分类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过错而对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三条 按教学事故责任的归属可分为教学、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三种类型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三个级别:

重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五条 Ⅰ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处调查,报教学主管领导审核,由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调查、审核,由校教学主管领导审定;Ⅲ级教学事故由院(系)、部调查核实,报教务处核定。与院(系)、部无关的各级教学事故由人事处、教务处按上述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其直接责任人(单位)或间接责任人(单位)可认定为新的重大责任事故;其它发现人或知情者也可在事故发生后向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武汉工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二天内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事故级别将分别向有关领导或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上报,经研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在三天之内通知到责任人(单位),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十天之内发文。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根据事故的不同级别及发生频率,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1.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两次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教学中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有思想道德方面问题的教师,属Ⅰ级教学事故,调离教师岗位。

2.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两次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3.Ⅲ级教学事故,重在思想教育,由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出现三次Ⅲ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若出现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出现第一次教学事故后,又连续出现新的教学事故,无论事故等级高低,则一律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若出现事故的责任为校内某一单位,则将根据事故级别给该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予以处罚或处分。只要出现一次以上Ⅱ级事故,该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对事故认定和处理结果,事故责任人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七天内向教务处、人事处申请仲裁,对无理取闹,打击报复者,根据情节加重处罚档次。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2年9月开始试行,适用于全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院(系)、部、室及教职员工、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校内其它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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