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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12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武工校行发〔2005〕33号)

为了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规律,在我校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有一定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方案。

第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对象是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和教学管理工作,并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原则上要有在本校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经历;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凡未通过校级(含校级以上)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以及教育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队伍,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作用的成果。

第四条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在评奖时应优先考虑。

二、教学成果奖评选组织工作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评选。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特别优秀的成果,经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可授予特等奖。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成果,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特殊贡献,达到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高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评审,其主任由校领导兼任、委员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校外专家中聘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讨论并表决推荐教学成果奖项目;

2、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印发评奖通知,拟订工作方案,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做好省级奖和国家级奖的申请、推荐的指导工作;核查推荐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并分别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对申请材料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单位做出说明;

4、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5、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6、负责成果奖励大会的筹备、组织;

7、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统一汇总后集中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1、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工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文档一式三份);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及相关原始材料,在正式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和其他关于成果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材料(原文一份,复印件一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一本)。

2、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组织初评,在《武汉工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表》相应栏目写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并填写《武汉工业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一式三份)。

3、由教务处对推荐成果和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核查;

4、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5、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并发布授奖。

第十二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还须由学校(或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主持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武汉工业学院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如申请成果为教材,可不提供现场鉴定和录像材料)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一等奖须有到会的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投票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须有到会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的评审委员投票通过。特等奖应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到会的五分之四的评审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四条 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如有异议,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对获得校级奖励的教学成果,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请推荐的原则。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省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由教务处根据组织单位的通知进行。

第十七条 获奖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三、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以下附件请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附件1 《武汉工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附件2 《武汉工业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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