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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07年12月18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武工校行发〔200538)

为加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强化教学环节的督导与过程控制,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成立教学督导专家组,实施教学工作督导机制,督导工作实行督导结合,以导为主。为使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在教学实施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对教学过程的督察和指导,了解教师的教学环节和教学效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使广大教师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和事业心,积极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

(一)教学管理督导

实施教学管理督导,着重检查教学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帮助教学管理部门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偏差,协调关系,提供相应对策,以期改进工作。主要内容有:

1.检查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2.检查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及执行情况。

(二)课堂教学督导

实施课堂教学督导,主要是采取现场听课、观摩实验等方式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在督导过程中,可随机抽查教师的教案、学生课堂笔记,可对任课教师和学生提出有关教学效果的问询。了解教师的教学水平、讲课质量、治学作风、课堂秩序,鉴别教师教学过程的规范与否和教学效果的优劣,加强对中青年教师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帮助教师改进工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三)辅助环节督导

实施辅助环节督导,主要是深入到有关院(系、部)和教研室,对课程内容、课时分配、教学计划、任课教师聘任、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实践教学环节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该单位有关领导协商解决,对于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反映。

(四)学生学习督导

实施学生学习督导,主要是通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随机巡查,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等形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并向教务处和学工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五)考风考纪督导

实施考风考纪督导,主要是对试卷的命题、阅卷、成绩评定等环节的抽查,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作出初步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通过考场巡视,抽查考风考纪状况,促进学风的根本好转。

(六)教学基本建设督导

  实施教学基本建设督导,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的评估工作。通过深入教学一线,收集教师教学、教务管理、学生学习等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为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的工作制度

为了使教学督导工作真正收到实效,实行两级督导机制,学校成立教学督导专家组,归口教务处管理;院(系、部)成立相应的院(系、部)级督导专家组,两级督导组织均实行下述督导制度:

1.听课制度。通过听课,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和评价;及时把重要的教学信息反馈到教务处。

2.例会制度。由督导组长组织每学期召开12次督导例会,讨论教学检查和听课情况,总结教学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出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建议。

3.巡检制度。督导专家组成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参加开学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经常性进行教学秩序的巡查;参加期末考试督察工作。

4.通报制度。督导员定期发布督导通报。

5.总结制度。学期末,每位督导员应总结一学期所做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不断改进督导工作。

第四条 督导员的任期及任职条件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督导员1020人。督导员由学校聘任,聘期2年,并由教务处行文公布,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中期对督导员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高威望、热心教学管理工作、身体条件好的在职或离退休老教师。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

3、熟悉教学质量评价的内涵和各项指标要求,了解国内外有关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价的最新动态,并关注教育改革的趋势和动向。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督导员的工作就是要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对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考评、指导和反馈信息,履行如下职责:

1、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巡视日常教学秩序,客观地分析学校教学活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发现教学管理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参考意见;

2、参与制定学校的评估方案;参与学校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参与学期教学检查、期末考试督察、专业和课程评估等重大活动。

3、通过听课、巡视、调研,针对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研究情况提出指导和建议,切实做到督导结合,以导为主。对教学质量问题较多的个别教师,督导员有权约请教务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院(系、部)和教研室的领导一起集中听课,共同提出改进意见,直至调换任课教师。

4、每学期不定期与学生座谈,听取学生对学校和本院(系、部)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学生通报学校教学工作的最新动态。

5、每学期与学校领导、有关院(系、部)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教学工作的总体情况,指出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对试卷命题质量和教师阅卷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

7、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本学期的工作总结交给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保障

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稳定运行,学校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1、学校领导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在工作上给予全力支持,确保督导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

2、各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工作。

3、督导员在聘用期间由学校按规定统一发给岗位津贴。

4、加强教学督导专家组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督导职能。

第七条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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