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机构设置  教务资讯  管理文件  人才培养  办事指南  下载专区  支部建设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管理文件  
 
 教育部文件 
 教育厅文件 
 学校文件 
 
  学生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文件 > 学校文件 > 学生文件 > 正文
 
武汉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19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武工校普教〔20056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具有武汉工业学院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留校察看期应由受处分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期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依据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对于毕业离校的学生,如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或邀约校外人员严重违规者。

(五) 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六) 作伪证,故意隐瞒重要情节,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七) 其他应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者,或能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 其他可以减轻处分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凡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四) 凡张(粘)贴或散布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传单、谣言,出版、散发非法刊物或印刷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凡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等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淫秽书刊、淫秽影碟、淫秽网络影片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非婚性行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或进行流氓活动,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发生非婚性行为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破坏他人婚姻,根据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有卖淫、嫖娼行为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等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 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或虽不足800元,但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偷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600元至800元、400元至600元、200元至400元、200元以下的,分别给予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三)凡撬门扭锁实施盗窃者,不论遂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在图书馆或资料室偷盗图书资料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附加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进行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过失引起火灾等事故,其公私财物损失在500元以下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500元至10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火灾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导致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至1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至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打架或持械斗殴致他人重伤或打架事件的策划者、结伙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动手打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明知打架实情而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被打人或对知情人进行威胁、要挟或对揭发人进行报复者;斗殴者事后进行报复、挑起新的事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唆使、指使他人动手打人或结伙斗殴的组织策划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打麻将、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学生在校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组织或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或连续达到下列时数者:

(一) 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 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学生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旷操2次计旷课1学时。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按《武汉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教学、生活秩序,作下列处理:

(一)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教学场地、设施,经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在校内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或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学生宿舍内私接电线,使用或藏有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明火者,除没收器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张贴大小字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 在不准进行打球、溜冰、跳舞等活动的区域或时间内进行此类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 未请假晚归、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 未经允许,在校园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民房。一经发现,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外租用民房期间发生的相应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二)拨打骚扰电话或通宵上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利用网络散发、传播不负责任言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旅游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相关部门会签,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行文公布;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行文公布。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院(系)和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违纪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所在院(系)通报,其中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保卫部(处)报告,考试舞弊事件要同时向教务处报告。并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保护好现场、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影像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调查,相关院(系)应指派专人协助。

2、治安案件由保卫部(处)牵头调查,相关院(系)应指派专人协助。

3、考试舞弊事件由教务处牵头调查,相关院(系)应指派专人协助。

4、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牵头调查,相关院(系)应指派专人协助。

(三) 处分决定的办理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拟制、学工部(处)审核或会签后,呈主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办毕后,由相关部门将处分决定连同调查取证材料等一并移交学生工作部(处)立卷存档。处分决定的执行和善后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院(系)或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相关院(系)要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公布当日起生效。  

(二)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包括调查取证材料)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一律归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院(系)负责督促。逾期不离校者,由相关院(系)、保卫处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处分申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领导任主任的武汉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具体按《武汉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中国教育在线 | 中国教育信息网 |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湖北省教育厅 | 高教出版社产品信...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

版权所有:武汉轻工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