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武工校行发〔2005〕38号)
总 则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院(系)开设的学科基础科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院(系)的学科基础科的考核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 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 考核的类型与方式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由课堂考勤、作业完成记载、实验操作、平时测验等方式评定平时成绩。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 、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印制
第六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重点考察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具体要求为:
(1)命题规范,符合大纲要求;题量适当;难易度适当;覆盖面大。
(2)试题中要有考核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性、提高性题目。
(3)试卷无错误,试卷文字和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4)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期望值一般控制在75分左右。
第七条 各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应由教研室或课题组统一安排,由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拟定,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指定专人保管;统考课程的命题要求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已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可以在试题库或试卷库中选题组卷,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题稍作修改进行命题。课程组应及时对试题库和试卷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要出A、B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务处抽取一套供考试使用,另一套作为重考试卷。考试试题须由命题教师签字,并经教研室主任、院(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教务处。试卷封面应填写完整。试题的文字表述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两套试题中不允许出现完全相同的题目。试卷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的纸张大小和格式进行打印。
第九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尚未进行考试的课程,必须重新命题印制;已经结束考试的课程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由命题教师向所在教研室阐明改革的思路和操作方案,经教研室同意,院(系、部)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涉及到全校性的通识课或学科基础课的考试改革方案应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统考课程的试卷应在考试周前2周、非统考课程应在考试周前1周由命题教师或指定专人将试卷送教务处。试卷统一由教务处组织印制,并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及时检查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考勤等情况。期末考试前,在各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教研室为主,组织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1)学生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缺交该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4)未经批准注册选修课程者。
第十四条 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由院(系、部)汇总后在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以网上公示的方式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对不符合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各院(系、部)不得记载其考试成绩。
第五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及十四周以前结束的考试课程的结束性考核,由开课院(系、部)和教研室统一组织,并确定考核内容与方式,安排考核时间;其它课程结束性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学期的最后两周(考试周)进行,每个教学班在期末考试周内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四门。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进行的考试,经本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排全校性通识课、跨院(系)开设的课程考试,学生所在院(系)安排本院(系)开设的部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
1.教务处根据学期课表安排公共课考试,统一安排的统考课程考试上网公布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查课程名称、考核班级及班级人数。
2.各院(系)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排的考试时间错开。在时间安排上应做到:各班考试时间均衡分布,一个班一天只能安排一场考试;同一时间段只安排一个年级考试,以便其它年级的学生参加重修考试。
3.各院(系)安排的提前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核,应提前两周向教务处书面申请考试教室,教务处统一安排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程的考核由体育课部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在课程结束前的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
第十八条 实践类教学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考核参照《武汉工业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武汉工业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武汉工业学院课程设计工作条例》和《武汉工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重考和重修考试按《武汉工业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考场安排与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公用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编排考场座位办法为:
(1)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
(2)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教师由教务处商请各院(系、部)统一安排并印发到院(系、部);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教师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每个考场安排一个自然班考试,安排监考教师2名,主监考教师由开课院(系、部)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监考人员要按照《武汉工业学院监考守则》(附件一)的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考试巡视和督导工作,建立学校和院(系、部)两级巡视制度。学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和学校督察专家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和督导;各院(系、部)领导主要巡视本单位学生所在考场。巡视员和督察员在巡视和督察过程中有权对考试违纪和舞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持学生证和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的角上。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院(系)开具有图象信息的证明,并注明学号,同时与身份证配合使用,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确有特殊要求,最长不超过15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迟到三十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不得随身携带手机、呼机、手提电脑,也不得携带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
第二十九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学号、姓名,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理论课程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题、试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退出考场。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交流、借阅资料,违者按舞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于考前三天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并持医院诊断书或特殊原因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有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武汉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试卷评阅、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核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左右,其具体比例由开课教研室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报院(系、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试卷评阅工作在课程所在教研室或课程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统考课程按流水作业方式评阅,评阅前按要求装订试卷,密封学生信息内容。评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院(系)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做到公正、准确,杜绝人情分等现象发生。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及时送交院(系、部)及教务处处理。阅卷完毕后由教研室安排进行试卷复查和统分,试卷启封后不得更改评阅成绩。
第三十五条 试卷评阅应在考核后3日内完成,并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专人在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纸质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开课院(系、部),开课院(系、部)汇总后,分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
第三十六条 阅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应按教学班做好试卷分析,交教研室存档,统考课程还应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长进行整体分析;开课院(系)或教研室应将考生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归档并分班装袋备查,保管期限至该专业自然班毕业后两年为止。
第三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1、五级制的评判标准为:
(1)优秀: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有系统的深刻的理解,能够很好的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或有一定的创见性。
(2)良好: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有系统的正确的理解,能够较全面的回答问题。
(3)中等: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有基本的理解,但在答题中对部分内容不能做到全面的回答。
(4)及格: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有基本的理解,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有较多的困难,但回答的问题半数以上是正确的。
(5)不及格: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还没有基本的理解,回答问题半数以上是不正确的。
2、两级制的评判标准为:
(1)合格: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达到大纲要求。
(2)不合格: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未达到大纲要求。
3、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1)优秀相当于90—100分,学分绩点为4.5
(2)良好相当于80—89分,学分绩点为3.5
(3)中等相当于70—79分,学分绩点为2.5
(4)及格相当于60—69分,学分绩点为1.5
(5)不及格相当于59分(含59分)以下,学分绩点为0
4、百分制与两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1)合格相当于60—100分,学分绩点为2.5。
(2)不合格相当于59分(含59分)以下,学分绩点为0。
第三十八条 对公共英语课程,学校每学期都安排期末考试,总评成绩及格方可取得当学期公共英语课程的学分。某一学期英语考核不及格,则必须重考或重修。鼓励学生在二年级及以后的学习中,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按《武汉工业学院创新学分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入创新学分。在三年级或四年级期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六级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在毕业审核时,可将此前不及格的各学期英语成绩改记为及格并给予相应学分,但不能改变此前所作的学籍处理结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课程成绩。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者需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商请开课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秘书一起核查试卷。
第四十条 判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登记表》,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审签后,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更正成绩。
第四十一条 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武汉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工业学院在册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