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机构设置  教务资讯  管理文件  人才培养  办事指南  下载专区  支部建设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管理文件  
 
 教育部文件 
 教育厅文件 
 学校文件 
 
  学生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文件 > 学校文件 > 学生文件 > 正文
 
关于调整《武汉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执行方案的通知
2007年12月19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武工校普教200723

各院(系):

为适应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要求,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武汉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七条第5款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的规定的执行方案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1、2003-2005级,原则上仍执行原规定,但对于重修学分低于(含)6学分者,可不作英语四级成绩方面的要求;重修学分高于6学分低于(含)10学分者,英语四级成绩可在当年学位授予分数线的基础上降低5分(百分制)或35分(710分制)。

2、2003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60分(百分制)或425分(710分制)以上者,若未获得英语课程学分,可在毕业前将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记为及格,但不再冲减“经重修取得的学分”。2004级及后续年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再冲抵大学英语课程学分。

3、2006级及后续年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与学位挂钩,也不再冲抵大学英语课程学分。同时规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者(绩点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重考、重修成绩绩点按1.0计算),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中国教育在线 | 中国教育信息网 |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湖北省教育厅 | 高教出版社产品信...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

版权所有:武汉轻工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