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校普教〔2007〕23号
各院(系):
为适应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要求,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武汉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七条第5款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的规定的执行方案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1、2003-2005级,原则上仍执行原规定,但对于重修学分低于(含)6学分者,可不作英语四级成绩方面的要求;重修学分高于6学分低于(含)10学分者,英语四级成绩可在当年学位授予分数线的基础上降低5分(百分制)或35分(710分制)。
2、2003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60分(百分制)或425分(710分制)以上者,若未获得英语课程学分,可在毕业前将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记为及格,但不再冲减“经重修取得的学分”。2004级及后续年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再冲抵大学英语课程学分。
3、2006级及后续年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与学位挂钩,也不再冲抵大学英语课程学分。同时规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者(绩点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重考、重修成绩绩点按1.0计算),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