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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实施学分制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09月25日 11:52      浏览:

武汉轻工大学实施学分制
本科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5]21号)文件精神,本着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为规范课程重修考核,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需要重修:

1.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的理论课(含包含有部分实验学时的理论课,以下简称理论课)经重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2.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体育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3.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4.考试违纪、缺考、无考试资格的课程;

5.不能参加正考申请缓考,缓考又不及格的课程;

6.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二、课程重修的方式、考核及考核次数

第二条 因考试违纪、缺考、无考试资格的,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应当重修该课程。

第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的,不安排重考,只能重新选择或另选其它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修读。

第四条 理论课的重修原则上应在以后学期教学计划执行时重新修读(称为跟班重修),根据需要也可以单独设置重修课堂集中重新修读或有组织地开展以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方式重新修读(称为开班重修),再还可以安排指导教师面授辅导重修或网上辅导重修(称为辅导重修)。

1.跟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当学期已开出的课程,学生可报名参加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至少应保证该课程总学时数的50%听课率,完成全部的实验和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的构成与跟班课堂相同。

2.开班重修。重修课程的报名选修人数到达一定规模(以在线开放课程方式的开班重修不受限于规模),由教务处组织聘任教师,并安排重修课堂。重修课程学时按原教学计划学时执行,课内授课学时与课外辅导学时各占50%,总评成绩的构成为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原则上,开班重修的课程当学期有同编码的课程同时开课的,其期末考试应使用同试卷考试。

3.辅导重修。开展辅导重修教学的,重修课程学时按原教学计划学时50%执行,重修课程学时为面授辅导学时与网上辅导学时累计值。由开课学院安排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作业完成情况、分阶段检查学习笔记等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辅导教师依据学生平时重修学习情况统计重修平时成绩并告知重修学生和上报开课学院。其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为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原则上,辅导重修的课程当学期有同编码的课程同时开课的,其期末考试应使用同试卷考试。

第五条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体育课不及格的,不安排重考,只能重新修读。

1.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可以单独安排重做也可以在以后学期该课程设计教学计划执行时安排重做;实习(实训)应在以后学期该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执行时安排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可以单独安排重做。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在以后学期该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教学计划执行时安排重做,根据需要也可以单独设置重修实验课堂集中重新修读。

3.体育课。体育课的重修原则上应在以后学期相应体育课教学计划执行时重新修读,根据需要也可以单独设置重修课堂集中重新修读。

第六条 在修读年限内课程的重修可以多次重修,但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只限重修一次。

第七条 学科(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学校安排的重考,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也可以按规定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并参加考核,但须完成相同学分及以上的学科(专业)基础选修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

第八条 因在第三学年末统计未获得的必修学分超过20学分(不含20学分)而不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者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或在第三学年末统计未获得的必修学分与应修的选修课程学分而没有取得的学分两者之和超过25学分(不含25学分),往后继续学习困难者,只能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允许修读新课(选修课程除外)。

三、重修课程成绩的记载

第九条 重考考核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作“重考”记载,成绩绩点计为1.0,但在学位资格审查时不作“经重修取得的学分”统计。

第十条 经重修考核合格后,该门课程成绩作“重修”记载,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绩点计为1.0。

四、课程重修报名办法

第十一条 理论课重修课程在课程重考的当学期有开出的,于第四周报名重修,由教务处统一通知,学生自愿报名,报名不限专业、不限年级,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报名,过期一律不予补报;理论课重修课程在当学期未开出的,学生可在以后学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报名。

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学期有理论课需重修的,由各学院将毕业年级学生重修报名名单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或开班重修或辅导重修,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开设相应课堂进行重修报名,过期一律不予补报。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学期理论课重修教学应在第13周前结束。

第十二条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体育课课程重修在当学期有开出的,于第二周报名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自愿报名,报名不限专业、不限年级,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报名,过期一律不予补报。

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学期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体育课需要重修的,由各学院将毕业年级学生重修报名名单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单独开设课程进行重修报名,过期一律不予补报。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学期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体育课重修教学应在第13周前结束。

五、重修课程成绩登录与报送

第十三条 以选课报名方式参加课程的重修其重修课程成绩登录、报送与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登录、报送相同。

六、重修课程的收费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七、附则

第十五条 免收费课程的重修按对应课程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理论课以在线开放课程方式开展开班重修教学。课程重修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年终考核工作量;课程重修教学工作量计入学院划拨教学编制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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