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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专题】武汉轻工大学2021年普通专升本考试考生须知
2021年06月16日 09:32      浏览:



一、开考科目及时间

2021619日(星期

科目1 —— 大学英语 09:00-11:00

科目2 —— 专业综合 13:30-15:00

二、考试地点

武汉轻工大学 金银湖校区 基础楼

考生入口:武汉轻工大学金银湖校区东门

三、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202161508:00至61913:30登录我校专升本报名管理系统(网址:http://jwzsb.whpu.edu.cn/)打印准考证。

注意事项:①准考证无需盖印,准考证不得涂画书写任何信息,有涂画书写痕迹的准考证予以作废,不得带入考场;②部分考试课程允许使用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准考证上会予以标注说明。

四、考生入场流程

1、202161907:00后,考生从我校金银湖校区东门通道经测温合格后可进入校园候考(特别提示:金银湖校区南门不对考生开放)。进场时,请出示身份证、准考证健康码和行程码体温测量正常可进入校园候考。体温异常考生经由我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研判后,按防疫要求处置;经由或途经境或境内中高风险区到汉的考生,建议携带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至学校金银湖校区东门后主动联系我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联系人老师,咨询电话18086520015),我校将按考试当天属地疫情防控管理部门要求对考生进行考试管理。

2、本次考试考场分布在武汉轻工大学金银湖校区基础楼。考生务必根据校内相关指示标识确认本人考场所在楼栋,提前抵达,听从指挥,依序排队候考,各考生应保持间距米以上。

3、上午08:20/下午12:50,考生经二次测温合格后,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入场两证齐全方可入场上午09:00、下午13:30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不得退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注意事项:身份证须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否则不予入场。

4、考生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应配合监考教师完成身份核对,并在考场签到表上相应位置签字同时上交健康承诺书,按考点要求将与考试无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核验。专项计划学生需将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原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按准考证上的位置入座,否则按违规处理。证件携带不齐全或不配合监考教师完成身份核对、签到上交健康承诺书及拒绝将与考试无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的考生将不得进入考场,情节严重的将按违规处理。

5、考生须自带考试用品,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等。考生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笔记本、英汉字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种计时器、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五、考试过程

1、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指令,在规定时间打开试卷、作答和停止作答,否则按违规处理。

考生在答题前,请认真检查试题、答题纸(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应,确认无误后完成以下两点要求:①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试题、答题纸(卡)相应位置;②请在大学英语答题卡指定位置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信息,并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同时按要求黏贴条形码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内容:

所有题目必须在试卷或答题纸(卡)上规定位置作答,在非规定位置的作答一律无效。作答书写要工整清晰,不要留有标记性内容,判定为“有标记性内容”的试卷将作废,不予批阅。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按违规处理:

1)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

2)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相关情况未解决之前,不得离开考场。

、其他事项

1、陪考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学校有午餐供应,费用自理不建议考生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我校不负责保管;请考生自备防暑降温、雨具等物品。

2、学校设有体育馆供学生休息候考请按照防疫工作要求,保持距离。

3、考生应认真阅读本《考生须知》(含附考场安排表、考场楼层分布图)、《考生应试守则》、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等文件。


     



2021年湖北省普通专升本考试

考生应试守则

1.考前40分钟,考生应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考试大楼正门经体温检测后,到考场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和身份验证后再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查验。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只可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无封套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料等规定物品,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本次大学英语科目考试无听力,考生无需携带调频收音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个人用品须按监考教师指令存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3.答题前,考生应先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填写本人的姓名、报考学校、准考证号、座位号,大学英语科目还应从试卷首页试卷条形码,连同监考员发放的准考证条形码,分别粘贴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凡漏贴准考证条形码、试卷条形码,漏填、错填姓名、准考证号或填写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将作为无效答卷处理。

4.考生必须用规定的文具和规范的语言文字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大学英语答题卡选择题用2B 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用黑色签字笔作答,答案写在试卷、草稿纸和答题卡非题号对应答题区域的一律无效;答题卡应保持整洁,不得乱写、乱涂、乱画,不得弄皱、弄折、弄破;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标记,否则成绩无效。因考生不遵守填涂和作答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考生自负。

5.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场管理,端正考风,诚信应考,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考场的考试秩序。

6.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发出的统一信号为准,考场内挂钟的时间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

7.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在开考前应举手询问,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报告,因更换试卷或答题卡而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可中途退场,不可提前交卷,否则按违规论处。

9.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本人或他人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撕毁或带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移送当地公安和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33号令)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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