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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2日 00:00    教务处  浏览:

(武工校行发〔200538)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积极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学研究),提升学校的教学研究实力和研究水平,加强教学研究经费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教学研究计划的国家级、省级纵向项目以及学校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纵向教学研究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教学研究账户,按项目分别建账。学校资助的重点研究项目、面上资助项目由教务处建立总账,并按项目建立分账。学校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资助和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在财务处的协助下负责学校教学研究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对批准立项的资助项目登记并建立档案,教学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教学研究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研究计划编制经费使用计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符合开支范围的经费支出,由各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第六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有关通知后半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立项手续。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按年度分批划拨,项目组即可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按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开始使用。

第七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均按项目一次性划拨总经费,可以分年度结转使用。校级重点项目每项划拨经费5000-10000;校级面上项目每项划拨经费3000-4000;省部级项目每项划拨配套经费5000-10000;国家级项目按不同类别与规模以一定数额划拨配套经费。

第八条 项目经费划拨按研究经费和结题与鉴定经费分阶段使用。其中每个项目结题与鉴定经费预算为1000元,在总经费中预留,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供项目结题与鉴定使用。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的50%由项目负责人用于该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与实践。经学校同意,进行省级及以上鉴定的研究项目,其鉴定费用由学校据实支付。

第九条 项目研究人员须持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按“专款专用”原则审核签字后的票据,凭经费使用本办理报销手续,经费使用本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教务处和财务处可根据本办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检查。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年度研究计划完成任务并向教务处书面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者,教务处和财务处将停止其报销的后续经费。

第十一条 教研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论文、著作出版费,资料购置费,印刷复印费,科研耗材费,成果查新费、软件开发费,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费等。发表的论文应在首页底栏标注“武汉工业学院教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XXX”等项目来源信息。

第十二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要求报送任务书,或中期检查未获得通过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中止或撤销的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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