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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含考场规则、监考规则)
2019年09月25日 11:46      浏览:

武汉轻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 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  考核的类型与方式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 、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印制

第六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重点考察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批判性思维、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具体要求为:

1.命题规范,符合大纲要求;题量适当;难易度适当;覆盖面大。

2.试题中要有一定数量考核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性、提高性题目。

3.试卷无错误,试卷文字和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4.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期望值一般控制在75分左右。

第七条 各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应由教研室或课题组统一安排,由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拟定,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指定专人保管;统考课程的命题要求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已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可以在试题库或试卷库中选题组卷,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题稍作修改进行命题。课程组应及时对试题库和试卷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要出A、B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务处抽取一套供考试使用,另一套作为重考试卷。考试试题须由命题教师签字,并经教研室主任、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教务处。试卷封面应填写完整。试题的文字表述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两套试题中不允许出现相同的题目。试卷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的纸张大小和格式进行打印。
   第九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尚未进行考试的课程,必须重新命题印制;已经结束考试的课程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由命题教师向所在教研室阐明改革的思路和操作方案,经教研室同意,院(部)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涉及到全校性的通识课或学科基础课的考试改革方案应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统考课程的试卷应在考试周前3周、非统考课程应在考试周前2周由组卷教师所属院(部)教学秘书或专人将试卷送教务处。试卷统一由教务处组织印制,并负责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与缓考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及时检查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考勤等情况。期末考试前,在各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教研室为主,组织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1.学生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缺交该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4.未经批准注册选修课程者。

第十四条  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院(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由院(部)汇总后在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以网上公示的方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对不符合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各院(部)不得记载其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转修保健类体育课。

第五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十七条 考查课程及十四周以前结束的考试课程的考试,由开课院(部)和教研室统一组织,并确定考试内容与方式,安排考试时间;其它课程结束性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学期的考试周进行,每个教学班在期末考试周内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四门。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进行的考试,经本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排全校性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课程考试,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本学院开设的部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考试安排具体要求如下:

1.教务处根据学期课表安排公共课考试, 统一安排的统考课程考试上网公布后,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核查考试课程信息。

2.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排的考试时间错开。在时间安排上应做到:各班考试时间均衡分布,一个班一天只能安排一场考试;同一时间段只安排一个年级考试,以便其它年级的学生参加重修考试。

3.各学院安排的提前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核,应提前两周向教务处书面申请考试教室,教务处统一安排后执行。

第十九条  大学体育课程的考核由体育课部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在课程结束前的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

第二十条  实践类教学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考核参照《武汉轻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实习工作条例》、《武汉轻工大学课程设计工作条例》和《武汉轻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考和重修考试按《武汉轻工大学课程重修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考场安排与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公用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编排考场座位办法为:

1)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

2)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由各院(部)在岗教师、教学秘书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其他人员无监考资格。由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教师由教务处商请各院(部)统一安排通知到院(部);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教师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每个考场安排30名左右学生考试,安排监考教师2名,主监考教师一般由开课院(部)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监考人员要按照《武汉轻工大学监考守则》(附件1)的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考试巡视和督察工作,建立学校和院(部)两级巡视制度。学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和学校督导专家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和督察;各院(部)领导主要巡视本单位学生所在考场。巡视员和督察员在巡视和督察过程中有权对考试违纪和舞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或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有效证件放在桌面的角上。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学院开具有图象信息的证明,并注明学号,同时与身份证配合使用,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确有特殊要求,最长不超过150分钟。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确因生理方便需要除外,否则按交卷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不得随身携带手机、手提电脑等各种通讯工具,也不得携带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

第三十一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学号、姓名,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理论课程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题、试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退出考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交流、借阅资料,违者按舞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于考前3天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并持医院诊断书或特殊原因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有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试卷评阅、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核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左右,其具体比例由开课教研室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报院(部)同意后执行。对于进行课程考核改革的课程,经教研室申报,院(部)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平时成绩比例最高可达60%。

第三十六条  试卷评阅工作在课程所在教研室或课程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统考课程按流水作业方式评阅,评阅前按要求装订试卷,密封学生信息内容。评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学院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做到公正、准确,杜绝人情分等现象发生。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及时送交院(部)及教务处处理。阅卷完毕后由教研室安排进行试卷复查和统分,试卷启封后不得更改评阅成绩。非统考课程阅卷完毕后由阅卷教师进行试卷的复查和统分。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应在考试后3日内完成,并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专人在2天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纸质成绩单并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一式3份,1份装入《武汉轻工大学试卷袋》,另2份交开课院(部),开课院(部)汇总后,分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八条  阅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应按教学班做好试卷分析,交教研室存档,统考课程除按教学班进行试卷分析外,还应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长进行整体分析;开课学院或教研室应将考生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归档并按教学班装袋备查,保管期限至该专业自然班毕业后两年为止。

第三十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1.五级制的评判标准为:

1)优秀: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有系统的深刻的理解,能够很好的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或有一定的创见性。

2)良好: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有系统的正确的理解,能够较全面的回答问题。

3)中等: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有基本的理解,但在答题中对部分内容不能做到全面的回答。

4)及格: 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有基本的理解,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有较多的困难,但回答的问题半数以上是正确的。

5)不及格: 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内容还没有基本的理解, 回答问题半数以上是不正确的。

2.两级制的评判标准为:

1)合格: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达到大纲要求。

2)不合格: 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未达到大纲要求。

3.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1)优秀相当于90—100分,学分绩点为4.5

2)良好相当于80—89分,学分绩点为3.5

3)中等相当于70—79分,学分绩点为2.5

4)及格相当于60—69分,学分绩点为1.5

5)不及格相当于59分(含59分)以下,学分绩点为0

4.百分制与两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1)合格相当于60—100分,学分绩点为3.0。

2)不合格相当于59分(含59分)以下,学分绩点为0。

第四十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课程成绩。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者需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商请开课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秘书一起核查试卷。

第四十一条  判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登记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签后,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更正成绩。

第四十二条  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武汉轻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轻工大学在册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轻工大学考场规则

2.武汉轻工大学监考规则


附件1

武汉轻工大学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挥和管理。

二、课程考试在指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考场(考室)内进行。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要保持考场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声喧哗。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按规定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入座后,若发现桌面上和座位周围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符号等,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场考试,并视为缺考。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三、学生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若发有准考证,应同时携带,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

四、考生应按要求准备好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若确需借用,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五、学生进入考场时,应将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用具(如文曲星、商务通等)、书包、书本等资料和物品集中放在教室前(或后)面的空位上或指定地点。试卷和草稿纸由学校统一印发,考生不得使用个人自备的纸张。

六、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科目、班级等内容。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问。

七、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

八、学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反面向上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九、考试时不准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不准抄袭书本或其他材料(开卷考试除外),不准抄袭他人试卷或交流与试卷内容有关的信息等。在考试中,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即视为考试违规,其当场考试成绩无效。违规者应终止答题,离开考场。


附件2

武汉轻工大学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要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正常的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教室,督促学生将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核对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重修考试应核查重修学生的重修准考证)。清理教室完毕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三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维持考场秩序。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和聊天,不得使用手机和电脑,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四、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将用于考试作弊的工具、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及时交教务处处理。考场记录表应由两名以上的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其签字。

五、考试结束时,试题、试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负责收齐,并详细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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