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校普教(2005)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我校有权授予所开设专业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长会议通过,上报湖北省学位办备案。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选由院(系)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如下:
1.审查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
2.审查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相关事宜。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申报资格: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2、取得主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并达到其它各方面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科学研究、设计、管理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获得毕业文凭者;
2.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受到两次纪律处分者;
4.毕业时累计有24学分必修课程(五年制有30学分)以上经重修后才取得者;
5.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6.因其它特殊原因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主管领导推荐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按学业成绩标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在学术领域有突出表现者;
2、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两次纪律处分)后有明显改进,受到校级及以上行文表彰者。
第九条 授予程序:
1、各院(系)在每届本科生毕业前,对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标准逐个进行审核,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进行审核,提出不予授予的理由,上报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
2、各专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从二○○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此为准。